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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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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医疗纠纷是这样造成的(一血栓病人纠纷全过程,含司法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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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qingbo
suqingbo
血管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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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10年零39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对本例患者而言,门诊治疗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治疗方案完全按照治疗指南制订的,但因为种种原因,病人始终抓着门诊治疗那一块不放,最终告到法庭,具体原因还请各位同仁仔细琢磨。因媒体多有报道,也有不少同行询问,已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特此出来解释一下。
事情全过程如下:

一、门诊病历内容:
患者男性,39岁,于2009年10月23日到我院血管外科门诊就诊。
主诉:右下肢肿痛14天。无胸闷,胸痛等不适。
查体:右下肢水肿,周径粗于对侧,足背动脉搏动可,Homans征(+)。
血管彩超示:右小腿腘、胫前后及多支静脉血栓形成。
诊断: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
处理:
1.  卧床、右下肢制动2周;
2.  尿激酶40万u ivdrip qd *5 天;
3.  希氟全6400 ih q12h*7天;
4.  华法林3mg po qd st(每3天测凝血四项,调节PT-INR 2-2.5,根据查血结果调整药量),
疗程3-6个月;
5.  芒硝2000g、冰片20g患肢外敷。

同时告知血栓脱落致肺栓塞风险,以及溶栓、抗凝副作用;因患者血栓
已过急性期,所以未给予下腔静脉滤器植入,也未让病人签字。
病人随到急诊科进行溶栓、抗凝治疗,治疗前急诊科大夫再次告知溶
栓、抗凝风险及肺栓塞风险,并让病人及家属分别在门诊病历中签字。
病人自述下肢肿痛症状明显减轻,但于10月25日感轻度胸闷不适,于
10月26日自行走路去专家门诊,由肝胆外科一大夫接诊,行CTA检查,诊断为右下肺动脉栓塞,遂于当天入院到肝胆外科,行永久性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入院病历中记载,病人从入院当时到出院期间,其呼吸、心率、血压、氧饱和度均平稳,于11月3日病人欠费出院。

二 病人出院后即到我院投诉说首诊血管外科大夫给延误治疗,认为是溶栓导致了肺栓塞,应该先放下腔静脉滤器滤器后溶栓。(据事后调查,病人找事的关键是放滤器的大夫告诉病人,首诊的血管外科医生不是教授,给耽误了)
经我方解释后病人仍然不能接受,并向法院起诉,病人于2010年3月份到济南市立四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按病人要求给开了一盒华法林,结果该医院戏剧性的成为第一被告,而我院则成为第二被告。(据法院内部消息,病人有熟人在四院所属辖区法院,有高人指点出此策,这样就能在四院所在辖区天桥医院开庭了)在交涉期间,病人一直对给予植入滤器的肝胆外科医生表示感激。
我院和四院当然不服,申请医疗鉴定,但病人要求走司法鉴定程序。(在法庭双方交换证据时,病人在庭上吸烟,我方律师及审判长要求其禁止吸烟,病人不从)开庭过程中有不少记者采访,甚至全程录像,庭后在济南电视台、报纸均有报道,当然记者也不懂,所报非实。(甚至有电视主持人说腿上的毛病治疗后怎么会跑到肺上去呢)见报纸报道http://cache.baidu.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4e9c711923d7633dc0d0622e888e489167595c4464e3be3a211005d3c56b6776f50f03b4e4732f77552fa0eacc9f3dadace32838f82623716c913712c469d9dc3023d650e34de9de0e97cce741e0b9d3a3c82425dd20046df0879c2e71&p=882a9347889102f80be29231487a&user=baidu&fm=sc&query=%C6%EB%C2%B3%D2%BD%D4%BA+%BD%AA%BD%A3%BE%FC&qid=dc141c5410302d7b&p1=7
病人在我方没有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到省胸科医院行肺功能测定,结果是:肺活量中度降低,用力肺活量中度降低,最大通气量中度降低(这些都受病人主观控制)。结论:1中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2肺功能中度降低。并以此结果作为其身体所受伤害的证据,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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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1 21:05 浏览 : 17965 回复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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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qingbo
suqingbo
血管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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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此鉴定结果当然不能接受,猜测此鉴定机构根本没有血管外科的专业人员,我们提交的证据也没有看,连起码的深静脉血栓治疗原则、滤器植入指征都不懂。

病人对鉴定结果竟然还不能接受,没辙了,于是电话求助金山夜话,问该怎么办,想必有不少同仁听过这个节目。金山老师当然不懂这个,于是向专业人士求助。没想到还真有不少血管外科大夫恰巧在听这个节目,也有不少热心大夫打电话进来,当然大夫一致认为对此病人不存在任何的医疗过错,有位专业人士说的不错,溶栓、抗凝治疗是常规治疗,而放滤器不是常规。(其中病人又提到首诊的那个血管外科医生不是专家,后来还找不到那个人了,金山老师问病人,怎么知道知道他不是专家的呢,病人说是有大夫告诉他的)

附
腔静脉滤器植入指征(美国《卢瑟福血管外科学》第六版 P 2199):

绝对适应征:
1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患者有抗凝禁忌者;
2经充分抗凝,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仍复发者;
3下肢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患者因出血并发症无法继续抗凝者;
4肺动脉切开取栓术后;
5其他方式腔静脉阻断失败后复发性血栓栓塞。

相对适应征:
1经静脉造影证实的髂股静脉大块漂浮血栓的高危患者;
2经充分抗凝,髂股静脉血栓仍然扩大者;
3合并败血症的肺栓塞;
4慢性肺动脉栓塞合并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者;
5肺动脉管腔栓塞面积超过50%,不能耐受任何形式的肺栓塞者;
6有严重的共济失调和跌倒风险者;
以此鉴定结果医院肯定要赔钱,无奈之下,我们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目前正在鉴定过程中。

内容比较多,如果您能看到这里,非常感谢!
不知大家有何感想,如今这个行业已经非常的不太平,如果再加上内部不团结,那就没法干了!

山东省医师协会血管外科医师分会成立了,希望能起到凝聚作用,让我们山东省的血管外科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2010-12-2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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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吧,这也不是说我们内部不团结,主要是那个肝胆外科的医生说话太不负责任了,有一种煽风点火的味道,还对自己不懂的领域随便指指点点,加上病人的情绪,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后果。
也是这个事才明白:一定不能不懂装懂,尤其是当医生的,后果非同小可。
2010-12-21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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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应采何种归责原则呢?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表明,在确定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与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第41条、环境污染责任的第65条,明显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举证责任上,就应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法,是举证责任分担最古老的公式,这也符合现代法学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侵权者的责任,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当然,医疗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需要专业培训和实践的诊疗行为,其中医患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在医疗损害侵权中,各国都通过侵权责任的实体性或程序性规定,对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变通和发展。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的第55条、第57条、第58条以及第59条的规定,即属此类。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损害发生时,因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的存在,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被害人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加害人负责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的第58条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2、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以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在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经常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获取有关证据。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形象,加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
1、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条件。侵权责任法的第60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也可免责。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对业务技术精益求精的追求。

2、进一步规定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权利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4条还进一步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在侵权责任法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强化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
2010-12-2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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